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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获利近30万 两被告将承担刑事处罚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解裕涛)4月18日,包头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某、韩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起案件是昆区人民法院首次组成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两名被告非法采矿所得294772.4元,他们不但要共同承担沙坑回填费用1138057元,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包头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月12日,何某某在无任何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韩某某约定,在包头市昆区卜尔汉图镇打拉亥上村韩某某亲属承包的集体土地上挖掘砂石。何某某每挖一车砂石给付韩某某160元,再以每车400多元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

2018年4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受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昆区分局委托对涉案沙坑出具调查报告,载明调查区沙坑深9到14米,坑底宽7到37米,坑底长207米,采出的砂石量为56147.12立方米。

2018年8月20日,包头市昆区价格认定中心受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委托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混砂石料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市场价格为3.5元/吨。同年9月11日,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昆区分局向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出具情况说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出具的调查报告和包头市昆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调查区采出的砂石量合84220.68吨,估算非法所得为294772.4元。

昆区检察院在办理两名被告人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一案的同时,发现两名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公诉机关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限期对已破坏沙坑进行回填,恢复原状;如两被告不能自行回填,需共同承担沙坑回填费用1138057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两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案件鉴定费6828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公诉机关认为:何某某、韩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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