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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林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由乌兰察布市监委移送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原副调研员李宝林涉嫌职务犯罪一案,日前,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李宝林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30万元。

李宝林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是内蒙古自治区监委成立以来指定盟市办理的首起市级监委留置案件。2018年3月,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委指定,乌兰察布市纪委监委对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副调研员李宝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李宝林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与原单位违规建设集资房的住房分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借用相关企业车辆;违反工作纪律,违规骗取项目资金;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长期包养情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政府项目资金,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贪污、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

李宝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法纪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违纪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乌兰察布市纪委监委将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进行处理,2018年6月8日经呼和浩特市委批准,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决定分别给予李宝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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