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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范例——二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的成功实践

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范例——二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的成功实践

内蒙古是党领导下最早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源地,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积累了宝贵经验,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我们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范例。70载栉风沐雨,70载春华秋实,详实地记录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区的成功实践。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推动了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谱写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新乐章。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创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重大成果,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视来时路,前行更从容。70年来,我区始终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1947年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全国的实行提供了经验;新中国成立后,我区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法规,制定了一批关于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1984年由乌兰夫主持起草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我区进一步加快了立法进程。70年来,我区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为依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法规,有力地保障了各民族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区成立以来,我区坚持把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作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点来抓,通过党校、干部学校和大中专院校,为各条战线、各行各业培养出大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干部,为推动内蒙古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撑。

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区各族人民团结一心、砥砺奋斗,谱写了祖国北疆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团结、和谐发展、共同繁荣的壮丽诗篇。70年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完全正确的好制度,体现了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得到了全区各族群众的衷心拥护,必须要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绝不能有丝毫动摇。

实践永无止境,探索永不止步。面向未来,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把全区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形成强大合力,不断开创内蒙古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本报评论员)

[责任编辑:付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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