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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

●70年前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在内蒙古诞生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形成了在统一的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构想。抗战胜利前夕,乌兰夫肩负这一重托,带领蒙汉各族大批干部,从延安回到内蒙古,任绥蒙政府主席,并将这一构想付诸实践。

1945年11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乌兰夫任主席,联合蒙古族各阶层,联合内蒙古的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共同开展内蒙古自治运动。在此基础上,1946年的“四三”会议(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统一了东西蒙自治运动,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内蒙古自治运动的领导地位。

兴安盟的首府乌兰浩特,汉语意为“红色的城市”,70年前还叫王爷庙。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在这里成立,乌兰夫当选为主席。它的成立,宣告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的诞生。

●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巨大优越性和旺盛生命力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内蒙古各族干部群众70年的艰苦奋斗,当前的内蒙古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安宁、人民安居乐业。

1947年自治区成立时,全区生产总值只有5.37亿元,到1978年时,达到58亿元。2016年,全区生产总值1.9万亿元,增长7.3%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5亿元,按可比口径增长7%。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526.3亿元,增长6.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23.4%,提高46.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左右,高于经济增速。内蒙古在财政收入增长放缓的情况下,千方百计增加民生领域投入,各级财政民生支出2979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65.8%。

●管理国家事务和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70年来,内蒙古先后建立了3个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鄂伦春族自治旗、达斡尔族自治旗)和19个民族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都有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负责人均按法定原则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各族人民充分行使着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分重视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项条例的制定和建设,在立法、变通执行、语言文字、培养干部、经济、财政、文化教育等方面认真行使了自治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充分保障了实行区域自治的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自主权,并且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

[责任编辑:张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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