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包头市安排发放各类救助资金665万元,发放临时救助金1631万元,下拨国家、自治区财政抚恤补助经费3069万元,烈士褒扬金74万元,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265万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345万元,孤儿基本生活补助634万元已全部发放完毕。
为让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惠民政策落到实处,2016年,包头市及时下拨救灾、低保、优抚、困难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帮扶救助资金,多措并举全力做好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保障工作。
发放救灾资金665万元
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2016年,包头市安排发放各类救助资金665万元。
对于房屋损坏受影响群众进行了紧急转移,发放衣服500套、棉被430套、单帐篷260顶、床500张,发放了大米、面粉、食用油等必备生活用品,并对灾民进行了妥善安置。针对农作物、草场受灾的情况,各地区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农牧区开展抗灾工作,打井抗旱,抽水排涝,调运饲草和筹措救灾款物,主动联系用工单位,安排部分重灾农牧民进城务工,有效增加其收入,提高自救能力。
救助低保对象34924人
2016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80元(其中土右旗、固阳县53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044元。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市救助城镇低保对象8004户,13084人,支出救助资金12670万元;救助农村牧区低保对象13511户,21840人,支出救助资金8050万元。
供养五保对象3433户
2016年,全市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全年共救助五保对象3433户,支出救助金2036万元,其中,集中供养655户,支出救助金583万元;分散供养2778户,支出救助金1453万元。全市累计筹集五保供养资金2036万元,其中,中央、自治区财政下拨五保供养资金243万元,旗县区匹配1793万元,资金已全部发放。
发放医疗救助金2576万元
2016年,全市累计救助困难对象83613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2576万元,其中,资助参保参合79580人次,资助救助金997万元;直接救助4033人次,支出救助金1579万元。
发放临时救助资金1631万元
2016年,全市共发放临时救助金1631万元,共救助临时困难人员9793户次。其中救助城镇对象6565户次,支出救助资金863万元;救助农村牧区对象3228户次,支出救助资金768万元。
落实优抚资金增长机制
2016年,市本级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月提高20元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得到了有效落实。目前,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费比国家、自治区规定月标准高出260元。在乡残疾军人比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年标准高出2700元,“三属”高出2400元,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高出1440元,六十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高出1200元。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1-4级伤残人员护理费进行了调整。目前,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护理费每人每月达到2482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达到1986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达到1489元。及时下拨国家、自治区财政抚恤补助经费3069万元,烈士褒扬金74万元,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265万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345万元;市本级财政抚恤补助费275万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134万元。
发放孤儿供养资金634万元
2016年,全市共有孤儿389人,其中集中供养219人,分散供养170人;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456元,分散供养为每人每月1232元。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已全部发放完毕,共计634万元。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529名
2016年,全市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529名,其中流浪未成年人29名。已将2016年中央流浪乞讨专项救助补助资金206万元拨付到位,市本级配套救助资金100万元,达茂旗配套5万元。
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
2016年,全市共有困难残疾人6916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20921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已发放补助资金622万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已下拨自治区级资金275万元、市本级资金405万元,旗县区拟配套366万元。
分配“三民”生活补助资金1006万元
2016年,全市现有文革时期致残的、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民和牧民1343人,生活补助标准为土右旗、固阳县每人每月750元,其余旗县区为每月800元,共下发“三民”生活补助资金10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