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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要求每月10日前将当月低保金发放到位

内蒙古民政厅12月14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在收到自治区补助资金30日内,将资金下拨到所辖旗县。并督促所辖旗县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低保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对于个别金融不发达地方的农村牧区低保金,要在当季度首月10日前将当季低保金发放到户。

内蒙古民政厅明确,从2016年起,自治区将城市低保和农村牧区低保资金统一整合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统筹调剂和使用。对于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地区,各地要及早测算和安排,调整部分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对于各地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自治区财政下达补助资金的地区,自治区将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进行扣减。

内蒙古民政厅要求,根据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标准分别提高5%和8%”的有关要求,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投入力度,除已经实施按户施保的盟市外,其余盟市月人均补助水平不得低于上年末月人均补助水平。2016年末,对于月人均补助水平仍低于上年末补助水平的盟市,自治区在分配下一年度低保补助资金将进行扣减。

[责任编辑:乌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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