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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有依据了

 

□见习记者 康丽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惩戒制度,确保法官、检察官廉洁高效、忠于职守,是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独立的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对法官、检察官的惩戒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将有专门的法律来惩戒法官、检察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错案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成立专门惩戒委员会

据记者了解,一些专门的法律虽然列举了应受惩戒的失职行为,但是没有规定惩戒机构及其工作程序,实际执行中多是由本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门来行使这项权力。而这种内部惩戒机制往往敷衍了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并不能真正对法官、检察官形成威慑作用,也就助长了某些司法人员把冤假错案不当回事、致使因故意或疏忽而导致错案越来越多的严重后果。从这个层面上讲,意见的出台将是对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一个补充。

意见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并规定了惩戒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审议惩戒事项的权利和责任。

专业人士表示,通过组建专门的惩戒委员会,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将有助于推进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真正“落地”,同时,由于惩戒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吸纳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等各方面的代表,更容易体现中立性和公正性,因此也有助于从专业的角度和更加中立的立场处理司法不端行为,有助于依法保障当事法官、检察官受到公平对待,提升惩戒的社会效果。

司法体制日臻完善

有人曾指出,“只要哪怕有一名办案人员能够站出来,这些案件或许都不会成为冤假错案。”

近几年,经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不下数十起,有的已经平反,有的还在处理中。很多已经被昭雪的家属对媒体说:“正义虽然迟到了,但终究没有缺席。”

值得庆幸的是,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有,20多起重大冤假错案得以纠正,其中包括内蒙古王本余案和呼格吉勒图案等。司法机关在纠正、防止冤假错案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并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来规范司法行为、整治司法腐败。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严肃查处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

2015年2月,中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的目标任务。

同年3月,公安部印发《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提出要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追究体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问责制。

惩戒与保护并行

实际上,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出台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目的并非是束缚他们的手脚,而是让他们对法律、对工作心存敬畏,公正、公平执法审判。要知道,一个冤假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多少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公正形象。错案产生破坏的不仅仅是公检法的形象,更是万千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公职人员的信任。

当然,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的权责来讲并非只有约束和惩戒,还有相应的保护机制。

早在今年7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要求为了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于7月21日施行本法。

其中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责任编辑: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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