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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17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人社局采访获悉,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通知精神,呼和浩特市于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决定对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2017年度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城乡普通居民每人每年190元(含大病保险20元);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30元(含大病保险20元);城镇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的低保对象、18周岁以上的重度残疾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60元(含大病保险20元),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补齐;农村五保户、军烈属由民政部门代缴;农村低保户由民政部门代缴50%,其余50%由居民个人缴纳。《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张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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