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雇佣期间因自身疾病死亡,雇主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现就该问题作出如下分析:
第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理论中的损害,即损害后果,是指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其他物的危险发生而对受害人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通常是指来自于外界的人身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当然要根据过错责任大小相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的死亡并不是源自外界的因素,而是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是由于自身疾病发作而导致人身死亡,并无他人的行为参与或受他人的物件危险而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故就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非有证据证实自身疾病与雇员所承担的工作有一定的关系。
第二,雇员毕竟在雇佣活动中死亡,即使雇主对雇员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但雇员是在为雇主服务过程中死去,雇主作为受益人,从公平原则出发,也应该给予雇员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里的用词一定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雇主虽然对雇员的死亡没有过错,但雇主又是雇佣活动的受益人,所以其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