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李先生收到银行的短信提醒,称他的银行借记卡在异地发生取现操作共计12笔,金额达到30余万元。自己的借记卡明明还在,他当即意识到卡被盗刷了。李先生随即前往银行ATM机上取款100元,并保存了银行凭条,然后报警。李先生表示,银行卡被盗刷,是银行的责任,应当赔偿损失。而银行却表示李先生没有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而且也不能证明伪卡的存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李先生表示收到银行短消息提醒后立即在家附近ATM机上进行了取现操作,证明在异地刷卡取现的行为是使用伪卡操作。
那么,在本案中,银行到底承不承担责任呢?
银行应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涉案银行卡短时间内在异地进行了12笔现金交易,可以认定本案的款项是他人使用伪卡在异地进行交易的。伪卡盗刷的发生,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存在数据被复制的安全隐患,存在交易系统无法识别伪卡的技术缺陷。因此,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秀友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