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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安盗取储户卡内现金被判刑

身为银行机构保安,却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客户银行卡内现金。日前,固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郭某某是固阳县某信用社的保安,2015年10月24日,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来办理业务的宋某银行卡内的现金盗走。发现卡内现金被盗后,宋某立即向警方报案。经过调查,2015年11月18日,郭某某被当地警方抓获,并将失窃的银行卡和现金归还失主。

据郭某某交代,当天帮助宋某办理业务时,他伺机将其储蓄卡私藏于制服的裤兜内,由于该卡为农民粮食直补卡,郭某某知道初始密码。其后,郭某某利用协助其他客户办理业务的机会,将宋某储蓄卡内的3800元分两次取走。

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郭某某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且郭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固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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