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高某(女)与任某(男)因感情不和,向固阳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他们的离婚判决文书中将婚生女孩任某某由任某抚养,抚养费由高某负担,双方均未上诉。
但在2015年,高某却再次发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希望能获得任某某的抚养权,抚养费也可以由自己承担。接到此案后,固阳县人民法院立即传唤任某到庭,经过对双方的询问,了解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任某抚养小孩后,高某一直按时给付抚养费,任某离婚后一直未婚,虽然他从事矿山开发工作,月收入不菲,但在家时间较少,能陪孩子的时间就更少了,小孩大部分时间在托管所。高某则不定期地看望孩子,后来在任某的同意下,高某将孩子接到自己在呼和浩特的家中,任某某也就近在呼和浩特上学。经过这段时间的相处,高某便想将小孩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以方便上学,却遭到了任某的拒绝。双方几经协商未果,高某无奈诉至法院。
在前几次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任某表示小孩由自己抚养,衣食无忧;高某则表示小孩由自己抚养更有发展空间。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征求了7岁的任某某的意见,任某某表示愿意继续在呼和浩特上学,也愿意随母亲生活,其父亲可以看望她。针对此情况,办案法官真诚地做任某的思想工作。希望任某明白父母均希望对小孩发展好,哪方对小孩将来的发展更好,并且小孩不断更换学校将会给孩子带来一定的影响,任某也可以更加轻松地挣钱,可以提高孩子的物质生活水平,小孩意愿也是重要的指标,最终任某妥协,双方顺利调解。(记者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