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晚上,集宁区的女居民李女士下班后回到家,发现卧室里的衣柜的一扇门敞开着。李女士心生疑窦,便察看衣柜内的东西,悬挂着的一件貂皮上衣似乎被人翻动过。她想起自己在今天早晨上班离家前把一条黄金项链和一个黄金手镯放进了貂皮上衣的衣兜。经过查找后,她心慌了:总价值为23000多元的首饰不翼而飞。她的丈夫下班回来,听了老婆的述说,也感觉异常纳闷。丈夫让李女士再做仔细回忆,她想来想去,自己确实把首饰放在了貂皮上衣的兜子里面。
10月8日的早上,李女士和丈夫打110电话向集宁区公安局报了案,怀疑家里遭到窃贼入室盗窃。
◎刑警勘查现场并调查走访
集宁区公安局刑警大队长裴继荣和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长段云来到了李女士的家,详细了解情况。
裴继荣:“你们两口子,昨晚和今早打扫过家吗?”
李女士:没有。”“
刑警们展开了现场勘查,寻找可疑痕迹,发现瓷砖地板上除了李女士和丈夫的清晰鞋印,还有另外一个女性的模糊鞋印。
段云问李女士和她丈夫:“最近,你家来过什么人?”
小两口都说没来过人。
刑侦技术员勘查防盗门锁,锁芯属于B级,排除了技术开锁入室施盗的可能;勘查每间屋子的窗户,里面都有反锁插销,排除了从窗户入室施盗的可能。
裴继荣决定进行初步调查。
刑事侦查员们在李女士的住宅小区展开调查走访,这里没有安装治安监控探头;居民们没有发现什么可疑情况。
瓷砖地板上提取的另一女性的模糊鞋印,对破案的作用不大。
◎受害人提供嫌疑对象
侦查员们继续向李女士和其丈夫了解情况:有什么女性与他俩的私交密切和具有私下接触家门钥匙的条件?最近有什么女性同事或朋友曾经来串过门?
李女士的丈夫说,他没有私交甚好的女性朋友。
李女士说,她有好几个关系亲密的女性朋友和同事,其中只有一个名叫吕某某的同事在前些日子里来家串过门,经常有机会私下接触她装有家门钥匙的挎包。
侦查员对这个吕某某展开了外围调查。
吕某某,现年30岁,初中文化,住在集宁区某平房居民区,与报案人李女士同在一个单位工作。侦查员们很快掌握到,吕某某曾在10月7日的上午离开过单位两个多小时;查询吕某某从单位出来后的沿途监控探头录像,发现了她去过李女士住宅小区的行踪。据此,吕某某疑点更大了。
集宁区公安局决定立案对吕某某展开侦查。
◎吕某某作供述
10月10日上午,侦查员们赶往吕某某的单位,将其传唤到刑警大队办案区接受询问。
吕某某:你们警察找我有啥事?
侦查员:10月7日上午,你去了哪里?做了什么事?有谁能为你证明?
吕某某沉默不语。
侦查员: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你没有问题,我们是不会传唤你的……你想看一下你那天上午在大街小巷的监控探头里留下的行踪录像吗?
吕某某:……既然你们掌握了我的证据,我就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原来,吕某某与李女士交往期间,垂涎上了她贵重的黄金首饰,想出了利用两人私交亲密的条件配制她家门钥匙、乘其家中无人的时候去家里偷盗的念头。于是,2016年8月份,吕某某在单位将李女士放在挎包内的家门钥匙偷走并上街进行了配制。10月7日上午,趁李女士和丈夫都上班之际溜到了李女士住宅处,用配制的钥匙打开了门锁,进家将李女士放在貂皮上衣兜的黄金项链和手镯盗走。她当初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万无一失”,没料到很快就被公安机关捉住了。
破案后,侦查员们经过努力工作,追回了被盗的黄金项链和手镯,返还了李女士。
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
破案当天,集宁区公安局对吕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羁押在乌兰察布市看守所。10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和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规定,提请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日后,吕某某将面临法庭的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