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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设立过渡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关于执行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有关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复函》精神,锡林浩特市规定了补缴费用人员范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间断缴费的续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补缴养老保险费过渡期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确保社会稳定,将2016年、2017年设定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按原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从2018年1月1日以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严格按《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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