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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集中进行道路客运“打非治违” 重点整治“黑出租”“黑班线”

9月4日,记者从赤峰市运管处获悉,为维护赤峰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广大道路运输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决定9月1日起对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重要场所进行道路客运“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包括“黑出租整治”。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均属非法经营的“黑车”私家车及其他无合法证件的车辆应立即停止营运;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车整治。文明服务到位、车容车貌整洁、不宰客、不拼客,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服务设施不规范,否则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黑班线”整治。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轮车”整治。取缔三轮车非法营运,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据《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限定畜力车、持有运输许可证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的行驶范围。禁止无机动车牌照的正三轮摩托车和非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行驶。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营运”车辆线索。监督举报电话:12328

[责任编辑:孙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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