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市民林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协议约定:林某首付购车款的20%,余款三年内付清。待林某付清全部车款后,4S店于30日内为林某办理过户手续。5月12日,林某驾驶该车出去郊游时,不小心与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经认定,林某负事故全责。事后,林某与4S店就唐某的修车费用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唐某认为林某与4S店对其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拟将二者一并告上法庭,他咨询:其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唐某要求4S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分期付款是车辆交易的一种方式,销售者保留所有权只是为了约束购买方按时支付余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所有权保留期间,车辆是由购买人实际掌控和支配,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也应该由购买人承担。 (文/张艳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