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汉由于年轻时家境贫寒一直未婚,独自一个人生活,到了六十岁的时候,由于年老体弱,无力照顾自己,李老汉便邀请村委会干部到场,与邻居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李某负责照顾李老汉的生活,李老汉百年后由李某负责为其办理后事,李老汉死后其五间房屋归李某所有。协议签订后,李某一家对李老汉尽心照顾,李老汉去世后,李某也按照协议的约定为其办理了丧事。办完丧事后,李某准备翻盖李老汉的房屋时,李老汉的侄子出来阻止,拿出李老汉生前书写的一份书面遗嘱,称该五间房应该归自己所有,李某无权翻盖此房。李某看了李老汉侄子手中的遗嘱,上面写道:“我死后,我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归我侄子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于是,李某与李老汉的侄子发生争执,为此,李某将李老汉的侄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庭审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与李老汉签订的协议,李老汉的侄子则提交了李老汉的遗嘱,并且称该遗嘱是李老汉后写的,因此应该以李老汉最后的遗嘱为准,由自己继承李老汉的这五间房。最后,法院判决这五间房归李某所有。
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李老汉侄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李老汉与李某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是一份双务合同,李某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李老汉也应该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承诺,不能够随意变更协议的内容。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李老汉的侄子手中的遗嘱形成的时间虽晚于遗赠扶养协议,但其效力是低于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该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归李某所有。 (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