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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12户严重税收违法企业被列入“黑名单”

今年上半年,包头市又有四户纳税人因为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被包头市国税局列入了税收“黑名单”。这四户纳税人分别为: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雷中分公司、包头市鸿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春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炎炀物资有限公司土右分公司。截至目前,我市已有12户严重税收违法企业被列入了“黑名单”,这些企业分别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利用虚开发票偷税的违法行为,都已经涉嫌犯罪。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为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搭建了全国联网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将查处的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录入这一系统,即列入了税收“黑名单”。

对于列入税收“黑名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除了将其违法信息通过各种媒体面向社会公布外,还要对当事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是将其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并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包括: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出口退税从严审核;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二是对于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三是税务机关将当事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推送到当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依据此信息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主要包括: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责任编辑:孙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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