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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确定2016年养老社保缴费基数

新报讯(记者 张学博 实习生 李书雯) 8月22日,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称,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首府2016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的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23元。同时,根据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关于2015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劳动工资年报反馈数据的报告》,首府2016年度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的呼和浩特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74.8元。

据了解,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474.8元的60%的参保职工,按4474.8元的60%核定缴费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474.8元的80%的参保职工,按4474.8元的80%核定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60%,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80%,但低于4474.8元的300%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23元的50%、60%、100%、200%和300%确定5个档次。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责任编辑: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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