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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不受保护是一种倒退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当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2016年8月13日《北京晚报》)

对于商家来说,遇到“职业打假人”无疑是十分头痛的。因为“职业打假人”精通相关法律,证据意识非常强,打假经验十分丰富,通常十拿九稳,所以,商家只要被“职业打假人”“咬”住了,肯定是吃不了兜着走。但是,如果《消法》修订后,不再保护“职业打假人”,致使“职业打假人”失去了生存的根基,甚至成为“违法”行为,那么商家肯定要弹冠相庆了。

一来商家再也不用担心“职业打假人”会来找麻烦,商家制假售假的胆子也会大起来;二来普通消费者识假能力差,法律意识弱,有的没有证据意识,没有维权的经验,也没有太多的时间维权,商家是不会把消费者放在眼里的,换言之,“职业打假人”退场,那么商家的机会来了。由此看来,如果“职业打假人”不受《消法》保护,则帮了商家的忙,商家当然乐不可支。笔者认为,如果按照这种思路修订《消法》,无疑是一种倒退。

是的,就“职业打假人”而言,虽然他们本意也许真的不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而可能是为了利益。但是,对于商家而言,“职业打假人”始终是一个“天敌”,也是对执法部门的“民间补充”,执法部门应该鼓励“职业打假人”打假。但是,如果《消法》不保护“职业打假人”,制假售假的少了一个“天敌”,那么市场生态就会发生微妙变化,而这个变化对商家制假售假有利,对减少市场上的假货不利,商家制假售假的胆量就大了,结果,市场上的假货就多了,最终消费者受害面扩大,人数攀升,叫消费者情何以堪?

因此,尽管“职业打假人”有其趋利性,打假的目的可能不是纯粹为了消灭假货,但是,他们的存在对商家制假售假行为本身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对商家形成了一种倒逼力量,是不争的事实。毫无疑问,商家因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而有所畏惧,即不敢擅自制假售假,并迫使商家增强自律意识,换言之,商家不敢或不敢大地制假售假。如此一来,消费者买到假货的机会就小多了;反之也成立,然而,这对消费者而言,将是一个不幸的消息。

所以,不要简单地看待“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不要只看到“职业打假人”获得了不菲的利益,就羡慕嫉妒恨。事实上,问题的根源在商家本身。如果商家不制假售假,“职业打假人”就没有机会,又怎么能怪“职业打假人”图利呢?真是笑话。因此,笔者提醒工商总局不要偏听商家的“诛心”之论,忽然觉得商家似乎说得在理,于是就提议不再保护“职业打假人”,显然是错误的,至少得问一问消费者,或观察一下舆情,再作定论。

[责任编辑:贾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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