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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护工管理有了新规定

7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护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医疗机构护工管理做出新规定。

通知明确,护工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严禁将护士的工作职责交由护工承担。患者或其家属使用护工应当在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情况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鼓励和提倡医疗机构引入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合法资质的陪护服务机构提供陪护服务。医疗机构在患者或其家属自愿的前提下,引导患者或其家属选择使用由专业机构提供的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护工。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与其签约的陪护服务机构建立护工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或服务规范等,并纳入协议内容。护工陪护期间应当统一穿着有别于医务人员的工作服,佩戴统一标识,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和科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有权对在本机构提供陪护服务的护工实施监督管理,对于服务质量与信誉差的陪护服务机构及其护工,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报陪护服务机构,并视情节采取警告或清退相关人员、终止服务协议等措施。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护工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价,将陪护服务作为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推行便民惠民措施的一项指标,纳入对医疗机构综合服务满意度测评内容。

[责任编辑: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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