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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再入职要重新约定试用期

【案例】2011年5月3日,李某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研究顾问职务。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2012年4月23日,李某辞职。同年6月19日,李某再次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又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又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后来,还没过试用期的李某被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以两次约定试用期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35万元。经仲裁裁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这对双方互相了解、双向选择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技术和能力可能因身体条件、主观意愿等发生变化。因此,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面对同一劳动者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杨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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