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环保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及时预防和化解环境污染纠纷,近日,乌海市司法局、乌海市环保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污染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各区建立环境污染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调解本辖区重大疑难环境污染矛盾纠纷。环保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环境污染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同时,两家单位将聘请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环保专家学者组建人民调解专家库,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司法行政部门将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观摩、案例研讨等形式,加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调解技能的培训,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环境污染矛盾纠纷的调解范围。 (文/杜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