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鄂尔多斯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规定》共五章五十九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我市政府部门职能划分和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对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安监局等43个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明确。
《规定》强调,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年度述职、考核通报、责任追究、“一票否决”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等制度;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部门间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