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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结构 业主胜诉获赔偿

近日,高某某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要求该公司退还已付款207752元,支付已付款的利息14542.64元,支付违约金198.88元。

2014年3月3日,高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小区住宅楼。2014年1月21日和3月3日,高某某分别支付购房款2万元和187752元。同时,双方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否则业主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退还业主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业主付款次日起至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业主已付款之日止。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按商品房价格的0.05%支付违约金。

此后,当房地产公司向业主高某某交付房屋时,高某某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结构与合同中的商品房平面图不相符,遂于2015年3月20日通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科尔沁区法院审理后认定,高某某通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依法支持高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在执行阶段,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北郊法庭庭长齐德春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被解除方。合同自通知到达被解除方时解除。被解除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高某某通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依法支持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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