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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以来内蒙古生态文明制度逐步完善

7月1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十二五”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加大生态文明制度逐步完善,生态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成效显著。

据悉,生态文明制度逐步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耕地红线划定在盟市层面有序推进;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分解到盟市、旗县;基本草原红线已完成划定;林业 “四条红线”(林地和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红线)划定工作全面启动。

完成《内蒙古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总体方案》和核算试点方案,在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实物量核算账户试点;在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试点填报矿产能源和土地资源实物量变动表。在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草原),赤峰市、兴安盟(森林),巴彦淖尔市(耕地),牙克石市(水资源),乌拉特后旗(矿产资源)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试点,出台了自治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制定《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总体方案》,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编制《自治区完善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方案》,在鄂托克前旗等10个旗县开展试点。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组织476家企业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建立水权交易机制,在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和巴彦淖尔市开展跨盟市水权转让试点;制定《自治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与北京市、包头市与深圳市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文/大草原融媒体记者  乌旗)

[责任编辑: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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