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锦后旗法院民一庭调解处理了一起宠物狗致人受伤的案件。
6月12日早,赵某带着宠物狗在龙宝东街沙壕渠桥畔锻练时,没有给宠物狗系安全绳。因当时天还没亮,宠物狗从正在锻炼的年近6旬的陈某身后蹿出,致使陈某受惊吓跌倒在地受伤。随后赵某将陈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5天,诊断为腰椎骨折、腰椎骨质增生、高血压病、冠心病。赵某支付陈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724.22元和营养费1000元。经司法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9916元。
赵某抗辩称陈某的病情并不是完全由自己的宠物狗所致,治疗的病情基本属于自身原发性疾病,且自己已支出陈某住院期间的全部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认为自己于情于理都不应再向原告赔偿任何费用。陈某认为自身腰椎骨折不是原发性疾病,且骨折后自己卧病在床对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造成伤残,理应获得赔偿。
为此,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陈某阐明此次治疗确有不合理用药,通过鉴定应核减一部分医疗费,且鉴定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限过长。同时陈某的受伤属意外事故,被告赵某没有主观上的过错,而且被告一直积极配合赔付医疗费。承办法官向被告赵某释明法律关于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责任的规定,对自己的宠物狗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受伤,作为宠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通过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赵某除已付费7724.22元之外,再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
法官提醒,饲养宠物的人员,一定要在公众场合对宠物采取安全的管理措施,预防对他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