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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6000余万元 自首退款获从轻处罚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6404.9万元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查,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贾某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承诺给付月利率2%至3.5%的高额回报,以购买及装修某酒店、资金周转为由,通过亲友及集资参与人间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向苗某、张某等28人非法吸收资金6404.9万元。被告人贾某将所吸收资金用于购买及装修上述酒店、给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截至案发前,被告人贾某共向上述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1810.81万元,退还本金346万元。案发后,东胜区公安分局将从贾某处扣押的现金发还给集资参与人,共计发还43.6609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向赵某借款12万元时未约定利率,事后亦未给付利息。另集资参与人赵某曾答应帮助被告人贾某向银行贷款5400万元,贾某允诺如事成则给赵某300万元,后由于贷款未果,赵某未得到300万元,但其为帮助贾某贷款支出各项花销共计40万元。后被告人贾某于2012年4月23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事实,东胜区公安分局于当日将被告人贾培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后分别于2013年7月16日、22日、29日在鄂尔多斯日报上发布公告,告知与被告人贾某有借贷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到该局申报债权。被告人贾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指定场所监视居住(羁押),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法,自己或通过他人对外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被告人贾某向赵某借款12万元、40万元因未约定利率且事后亦未给付利息,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征,故该两笔金额不计入被告人贾某的犯罪金额中。被告人贾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案发前向集资参与人退还了部分本金,支付了部分利息,且案发后尚有资产可用于发还集资参与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贾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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