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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促进包头市住房公积金高效运作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办公现场

近年来,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创新,不断探索,结合工作实际,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在强化资金管理的同时提升了服务效能,助推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长期高效运作。

完善提取政策  降低门槛

■开办按年还贷提取、租房提取、大病提取、棚户区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凡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偿清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贷款应还款额。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配偶及同户籍未成年(未满18周岁)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租金标准。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病情诊断证明,属自治区规定的大病范围的或当年发生的住院医药费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个人负担医药费的总额。

我市棚户区拆迁改造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接受实物安置,并已签订《棚户区拆迁安置协议》的,自《棚户区搬迁改造财务收据》开具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安置房房款总额抵减补偿金额后的实际应付房款。

■取消离职提取公积金的户籍限制。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区分本地户口与外地户口、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职工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即可办理。

■放宽缴存职工贷前提取限制。办理贷前提取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再受保留六个月缴存额的限制。

■延长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时限。缴存职工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限延长至《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两年;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限延长至发票开具之日起多层住宅三年、高层住宅四年;办理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和还清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后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有效限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实现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与全部提前还贷业务同步受理,减少缴存职工办事趟数。

优化贷款政策  放宽条件

■开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及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户籍在包头市的并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持异地缴存证明,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职工,可将其贷款转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成员间的互助作用,贷款申请人范围由同户籍家庭扩大到夫妻、双方父母以及子女之内的家庭成员。

■延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时限。职工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期限延长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多层住宅三年、高层住宅四年。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期限延长至《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两年。

■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全部还贷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及POS机刷卡还贷功能,贷款职工不必再去银行柜台还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即可办理。

[责任编辑:孙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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