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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出台

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保证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内蒙古于日前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评审办法》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客观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体现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用人导向,把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据了解,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共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评审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联合制定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准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执行。在申报程序方面,《评审办法》明确,各盟市中小学教师申报职称评审,须个人提出申请。申报教师根据本学校(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评审条件,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等方面的材料,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学校要结合申报教师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申报教师参加评审;申报教师经所在学校初审合格,确定考核推荐后,在全校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教师,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对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群众意见较大及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参加评审。(文/本报记者 张学博)

[责任编辑:付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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