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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提高到420元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自治区财政对人口在6万人以下的牧业旗县,每人每年增加补助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

《通知》明确,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建立完善自治区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对接,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相关工作。同时根据国家统筹安排,2016年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统筹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总体部署。年内各统筹地区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各地区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通知》明确,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稳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资金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5%,患者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责任编辑: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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