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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利保障温暖每一个儿童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学校、家长、社会组织,甚至商家都为孩子们能过上快乐的节日而奉献上丰富多彩的活动。但也许,这只是成人想象和安排的一个儿童节,孩子是不是真的喜欢这样过节,他们想要过一个怎样的节日,我们可能并未清楚。应该怎么样过节,如何尊重孩子的意愿过儿童节,本身就是件事关儿童权利的问题。

事实上,儿童节本就是一个为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反对虐杀儿童和残害儿童而设立的节日。于儿童节这个节点上,我们除了为孩子们营造欢乐过节的气氛外,更应该回到节日的本义上,更加关注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切实维护。这能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儿童节的内涵外延,真正为儿童做一些他们需要的事情,而不是将节日仅仅当作“过节”,更应该是对他们权利的“重申”,是将本该赋给他们的权利落实到他们成长的整个过程。

而从近几年发生的若干事件所引发的社会反应来看,表明中国社会对儿童的成长环境、权利已经越来越关注,并且有着强烈的担忧。远的如“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事件,兰考袁厉害事件,南京养母虐童案,贵州毕节五名流浪儿童殒命垃圾箱;近的如四川凉山“悬崖村”儿童上学爬“天梯”问题,如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2起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所有的这些都清晰地表明了政府和公众的态度。

“抚养和关爱儿童是人类发展的基石”,在儿童节这个节点上,我们要重申儿童权利,用权利温暖每一个孩子,用儿童权益保障法律为他们的成长保驾护航。迄今为止,在联合国各种国际公约中,加入国家最多的,是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一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是第一批签约国,也为儿童权利事业做了不少工作,如刑法修正案(九)中多处彰显儿童最大利益的保障、最高检发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的措施等。

但也不得不承认,中国还有很大的作为空间。比如在立法上,虽然《未成年保护法》、《刑法》等法律中皆有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但国家还没有制定一部《儿童福利法》,为儿童权益兜底。在行政机构上,虽在二十多个机构内设有儿童权利保护机构,但由于机构分散、行政级别低,导致其难以有效作为;同时,由于主要依赖地方财政支付,也导致其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救济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就此而言,政府要有更具战略性的举措。

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是“人”的价值、资格、尊严等等得以确认的起点。国家、社会与家庭共同承担儿童的抚育责任,也是当今人类确保自身发展的基本制度。我们必须正视这个庄严的命题,不能因为儿童“不懂事”而忽略其权益,不能因为“小孩子”而缺少私权尊重。

习近平总书记曾言,“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诚哉斯言,最大的心愿要用最大的行动去实现。这需要我们升级儿童权益理念,升级立法和保障机制,升级我们的教育观念,构筑起关爱儿童的坚实屏障。

[责任编辑:贾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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