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保证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连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局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按照《物权法》,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各商业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一并办理。
二是2016年全区所有旗县将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颁发新证、停发旧证。不动产抵押登记应按照要求,办理新证。
三是在已经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的地区,以前单独的房产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未办理抵押登记),各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动产权利人的需要,积极配合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并将原有的房屋他项权证变更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是已抵押的单独房产证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应进行抵押变更登记。即在房产抵押状态下,把土地的信息加上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作废;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再做不动产登记证明,原房屋他项权证收回作废。
五是各商业银行应完善不动产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及措施,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如发现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提出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