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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玩具枪伤人 法院判监护人赔偿2万多

儿子用玩具枪打伤伙伴眼睛,父亲拒不赔偿,遂被起诉至法院。日前,前旗法院对此身体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郭小某、郭某赔偿原告王小某70%的经济损失,计款24521元。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小某(8岁)与被告郭小某(9岁)系同村伙伴。2014年3月1日被告郭小某到学校报名,被告父亲郭某为其购买了一把可以弹射塑料弹珠的玩具枪,交由其玩耍。当日下午,在玩耍过程中被告郭小某将原告王小某的左眼部打伤。第二日原告被送往前旗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外伤,左眼前房出血,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后转入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巴彦淖尔市残联医院等多地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系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某、郭小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35029.3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小某用玩具枪在与原告王小某相互玩耍过程中导致原告王小某左眼受伤,被告郭小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此次伤害的主要责任,因被告郭小某系无民事能力人,故其承担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郭某承担。被告郭小某的监护人郭某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原告王小某受伤,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监护人在事发过程同样存在监护失职,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所请求的赔偿事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玩具枪风靡玩具市场,且主要消费群体是儿童,但由于市场监管不力和家长儿童安全意识的缺乏,由玩具枪引发的儿童致伤致残案例屡见不鲜。可以弹射塑料弹珠的玩具枪,虽是玩具,但是威力却不小。所以,法官在此提醒监护人,不要给孩子挑选玩具枪等危险性极大的玩具,如果给小孩买会发子弹的玩具手枪最好选橡胶头的、软头的、软体的;同时,要注重对孩子日常行为安全意识的培养,引导孩子养成不将武器“矛头”对人的良好习惯,避免发生危险。

[责任编辑: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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