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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四方责任 内蒙古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切实解决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小饭桌、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餐饮场所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场所等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主管部门负主管责任、企业负主体责任”,真正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盲区”的监管体系,有效提升全区餐饮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意见》要求,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供餐。对仍对外承包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逐步取消对外承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对水质监测不合格的学校,依法告知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落实整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跟踪复查,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安全。

《意见》要求,每学期开学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登记备案的小饭桌名单及投诉举报电话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予以公告,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各地区因对本《意见》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一律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因企业未落实主体责任,危害公众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记者 刘晓君)

[责任编辑:乌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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