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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证监局对国融证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7月12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国融证券资管产品管理粗放,责令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公告显示,内蒙古证监局经查发现国融证券“太极1号”资管产品2013年至2014年期间管理较为粗放,时任资管业务负责人在该产品2013年初始募集资金时认购劣后级份额,国融证券未及时处理该资管业务负责人赎回太极1号资管产品次级份额申请、未全面整理归档太极1号相关业务资料;关于资管团队部分宣传资料内容不符合实际。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采取如下行政监管措施:

责令国融证券在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每3个月针对私募资管业务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责任编辑:郭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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