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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张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保单首单落地

中国人寿财险内蒙古分公司签署

首张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保单首单落地

近期7月1日,中国人寿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签订的第一张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首份保单生效。该保单是我公司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在内蒙古地区出具的首张保单,7月1日,中国人寿财险呼和浩特支公司卖出本公司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卖出首份保单,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在中国人寿财险内蒙古分公司正式落地。正式销售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由理论向实践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保险行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和民生的重要举措。作为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理事单位及主要成员之一,中国人寿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将积极开展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的推广工作,目前甘肃、云南、内蒙古、浙江、江苏、新疆等分公司的首份保单已相继售出。

对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开展地震多发带的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以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住宅地震共同体”)为平台,在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方面开展实践探索。

从国际经验来看,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是普遍性难题,在模式选择、偿付能力、基金归集、责任限额、定价模式等方面均面临诸多挑战。我国保险行业在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并进行试点,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地结合地方实际先后开展巨灾保险先行先试。

在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在《实施方案》中明确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模式,政府负责制度设计、立法保障和政策支持,住宅地震共同体负责具体运作;在损失分担方面,基于“风险共担、分层负担”的原则,设定总体限额和分层机制,主要由投保人、住宅地震共同体、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逐层承担损失。我国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实践,是保险行业贡献承保能力、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积极探索,为推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按照《实施方案》,保险金额方面,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保险责任方面,发生4.7级(含)以上且最大烈度达到VI度以上的地震,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等次生灾害,造成城乡居民住宅一定程度损失的,可以得到赔偿。上述标准基本涵盖较严重的地震灾害,能够保障投保人房屋所面临的主要地震灾害风险,符合巨灾保险的应有内涵。保险费率方面,为保障费率厘定的科学性,按照地区地震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等因素,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为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价廉物美”的地震巨灾保险产品,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费率反复测算,努力以较低的价格投放市场,根据前期比较分析,该产品费率普遍低于国际同类产品、地方试点产品。保险理赔方面,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制定的破坏等级标准,将实际损失和赔偿责任确定为三档分档理赔。上述标准的设定,有助于提高国家住宅抗震等级,降低投保成本,避免逆向选择,维护其他投保人利益。

下一步,国寿财险内蒙古分公司保险行业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扎实开展,并在未来一段时期,致力于推进覆盖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在内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实现巨灾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在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改善民生保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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