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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有处罚办法了!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新消法实施1周年的日子,内蒙古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为了有效落实新消法,由国家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也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将受罚,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底气。

《处罚办法》对三包责任、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那么,新规中有哪些亮点?对消费者维权有哪些帮助?

 

列举负面清单

《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列出了负面清单:如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采访中,记者咨询了不少市民,人们普遍对《处罚办法》如此细致地列举了负面清单表示欢迎。市民陈先生说:“我打算仔细研究一下《处罚办法》,能如此细化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这是对消费者最实在的保护。以往由于一些条款比较笼统,维权过程中经常遭遇‘踢皮球’,现在好了,条款十分全面细致,商家想要推卸责任或者‘打太极’不太容易了。”

细化误导情形

《处罚办法》参照原《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列举了误导消费者的典型情形,例如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3月14日,记者在呼和浩特市中山西路看到,清仓价、大甩卖等促销广告标语仍然被一些商家张贴在醒目位置,不少消费者被这样的“低价”所吸引进行购买。还有商场对已经消费的顾客赠送一些优惠券、礼品券,让消费者持券到个别珠宝首饰专柜进行抽奖购物,主要目的还是变相吸引消费者购物,所标价格与优惠价格含有较高的水分。记者注意到,对于这样的有奖销售,很多消费者并不理会。

 

确保责令落实

《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由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对此,呼和浩特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可能因技术水平等原因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未能发现产品有缺陷,在提供给消费者后才发现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对经营者提供缺陷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工商部门可以责令经营者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警示、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

故意拖延受罚

《处罚办法》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15日的;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15日的。

在中山西路一家大型电器卖场工作的李姓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从电器销售及售后服务方面,他觉得保障消费者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他说:“以往,人们认为购买了大件电器后出现问题,商家推责,只能修不能换,更别说退货了,现在,这是绝对不能的,如果商品出现问题,只要消费者提出要求,不管是维修还是退货都要满足,甚至还会协商赔偿,这是商家对品质的重视,也是消费者权益的提高,有了《处罚办法》的约束,相信商家的服务会更上一层楼。”

 

保障无因退货

《处罚办法》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家住新城区北垣街的梁女士也是一个网购达人,她表示,虽然新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等方式购物过程中,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的特权,但在过去一年中,“7天无理由退货”的实施仍遇到不少门槛。《处罚办法》对于不履行的商家开出罚单,故意拖延最高罚款50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在如此利剑之下,消费者可以放心了。

护航预付消费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在呼和浩特,很多市民手中都有一些预付费的消费卡,美容美发、游泳健身、娱乐餐饮等等,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两级消费者协会都曾接到过关于预付费的投诉,有的商家人去楼空,有的商家规定消费期限,有的商家设定最低消费额,这让消费者感到“自己的钱却是人家做主”。《处罚办法》给预付费上了“紧箍咒”,想要“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恐怕不行了。

 

保护个人信息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处罚办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等。

在赛罕区政府部门工作的杨先生表示,这项规定落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也与国际上相关立法是一致的,适应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使用条件。

惩治霸王条款

《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致。

3月15日,家住赛罕区的王先生应孩子的要求,准备到电影院看真人动画电影《帕丁顿熊》,考虑到就近交通便利,王先生选择了金逸影城,他从美团上购买了2张标价为22元的电影票,到了影院后,工作人员告知他每张票需要补差价8元,王先生这才注意到团购事项下面小字标注着需要到店补差价。他说:“以22元的优惠价格吸引了消费者,来了以后告诉你还要补差价,那不如在团购上明确标注30元一张票,以这样‘22+8’捆绑式销售,消费者还没有反驳的余地,不多花这8元钱,已经购买的22元电影票就作废了,这让人很不舒服。”

 

打击服务侵权

《处罚办法》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典型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规定了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维修安装、装饰装修市场,消费者最头疼的就是对装修公司或者工人信不过;在房屋中介、家政中介市场中,消费者最担心的就是钱花了,闹心了,被骗了。记者在呼和浩特市家装市场以及中介市场的采访中了解到,对于《处罚办法》中打击服务侵权的条款,业内人士都表示罚得重了,有利于肃清市场,打击“黑服务”,推动市场走向规范化。

明确欺诈情形

《处罚办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对于解决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但要特别说明的是,工商部门对有关侵权行为不以对欺诈行为认定为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可以直接依据《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公示处罚信息

《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以往消费者对于企业信用信息知之甚少,这将有利于通过信用的约束,用社会的力量惩戒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者,从而实现让信用创造财富的作用。

 

完善法制是进步表现

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超:有媒体报道,《处罚办法》为消费者配备了维权新武器。我认为,这是恰当的比喻。在沿袭既有认定原则的基础上,《处罚办法》结合市场环境实际情况,重新对侵权行为的表现进行了梳理和整合,进一步惩治侵权行为,对保障消费者权益将起到重要的维护作用。

此外,《处罚办法》在惩治霸王条款、打击服务侵权、治理欺诈行为等诸多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亮点颇多,必将为消费者的切实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可以说,《处罚办法》不仅是新消法的补充,更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思路,是法制进步的表现。

在新消法执行1年之际,《处罚办法》的出台,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处罚办法》中,对经营者的很多违法行为进行了十分细致的界定,甚至把一些常见手段都“揪”了出来,既可以避免在维权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也减少了有关维权或执法过程中的扯皮现象,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此为消费者考虑,给好政策点个赞!

[责任编辑: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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