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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占地5200亩的圆明园,钱是哪来的?

[摘要]在嘉庆朝以前,圆明园的经费筹措渠道多、数额大,以后则越来越困难,这与清朝的财政状况日益严峻密切相关。

圆明园,这座被法国传教士王致诚誉为“万园之园,无上之园”、被法国作家维克多·雨果称为“理想与艺术的典范”的皇家园囿,始建于康熙末年,大规模营建于雍正和乾隆年间,至嘉庆与道光年间,又有局部扩建,面积达5200余亩。圆明园的建造、维护和日常运行费用是个天文数字,由内务府设立的圆明园银库负责掌管。那么,如此巨额的经费是从哪里来的呢?根据有关史料的分析,可以发现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一,由内务府的广储司划拨而来。

广储司负责管理内务府银库,是专门掌管内廷经费的机构。内务府广储司拨付给圆明园银库银两并不经常,多是根据需要临时拨给,主要用于工程建造。最早的一次拨付是雍正三年(1725),该年二月二十五日,内务府大臣允禄在给皇帝的奏折中说到圆明园需要钱粮的事情,雍正帝立马下旨:由广储司取银30万两。这笔银两的划拨,标志着圆明园大规模营建的开始。

乾隆二十一年(1756)十二月,内务府大臣三和等就圆明园水法工程、同乐园大戏台工程的工料银问题请旨,乾隆帝谕令广储司向圆明园银库划拨20万两银。乾隆二十四年七月,广储司又划拨10万两银给圆明园银库,用于支付舍卫城等处工程经费。道光时期,清朝财政已经远不如从前了,各地应该解送到广储司的银两一直未到,致使广储司银库账面上只有5000余两银子,不敷支领。道光十一年(1831)八月,广储司只得从皇家预备金——封贮银中支付5万两银子给圆明园银库。

第二,圆明园的经营所得。

圆明园的经营所得中有地租、房地租、荷租、苇租等,另外,还有将银两借给盐商收取的利息。乾隆十八年以前,圆明园内稻田由旗人承种,每年收获的稻米除留下种子外,其余全部交给内务府粮仓。乾隆中后期,民人也可以承种圆明园内稻田,如圆明园熙春园等处有261.5亩地,自乾隆四十七年(1782)开始招佃宛平县民人承种,每年向圆明园银库缴纳租银80两。静明园的12亩稻田、蔬菜、果品和昆明湖莲藕也一并变价,将其收入上缴圆明园银库。圆明园银库还征收圆明园一带的房地租,乾隆十六年以前,每年约有500余两银子流进银库。嘉庆年间,圆明园银库仍在征收房地租。

圆明园银库还把银两交给盐商,征收利息。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九月,长芦盐政征瑞便奏请领借圆明园银库现存银20万两,贷给殷实盐商使用,按一分起息,每年底缴纳利息银2.4万两,遇闰加增。

有的年份米价上涨,圆明园内的工匠籴食艰难,朝廷就把安和桥丰益仓的余米赏给圆明园工程处。圆明园工程处再按照市价卖给工匠,将卖得的银两上缴圆明园银库。如乾隆二十五年,圆明园工程处卖出米价银20720.726两,按照皇帝旨意,全部交给圆明园银库。

在圆明园银库经营所得中,除去粜米所得的银两具有偶然性以外,地租、房地租、荷租、苇租和发商生息等具有稳定性。这些经营所得,一般用作圆明园维修和日常运行经费。

第三,山海关、淮关等税关上缴的盈余银。

清代内务府把持山海关、淮关等榷关,将税收盈余银作为内务府收入的重要来源。盈余银是相对于正项银而言,属于多征的部分税银。内务府控制的山海关、左翼关、右翼关、张家口和杀虎口等关税的盈余银主要上缴给圆明园银库。山海关关税是一种口岸税,征税范围包括奉天、直隶北部各边口岸和奉天沿海各海口,约40多个陆海口岸,税务监督往往由皇帝宠臣担任。乾隆年间,山海关关税中,每年有5万多两盈余银上缴圆明园银库。

淮关是清代设立在淮安的榷关,这里是黄河、运河和淮河的交汇处,税源充足。淮关的盈余银一贯是“尽收尽解”,全部上缴。淮关每年从盈余银中提存办公银1万两,扣除固定的养廉银和饭食银共892.8两外,余下的9107.2两银全部上缴圆明园银库,自乾隆初年至咸丰九年(1859),此数额一直没有变化。除去解送余存办公银以外,嘉庆、道光年间,淮关大多数年份还同时解送5000两养廉银,并且成为惯例。

第四,两淮、长芦等盐政缴纳的盈余银。

在清代,两淮和长芦盐政均向圆明园解送了大量银两。仅扬州盐商就先后8次交纳盈余银给圆明园,每次数目均可观,如乾隆十二年交圆明园银八万两,次年,交圆明园银十万两。乾隆年间,长芦盐政每年向圆明园缴纳数量不等的盈余银,如乾隆三十一年,向圆明园上缴盈余银25250.1两,次年缴纳盈余银25759.2两。嘉庆年间,长芦盐政除向圆明园缴纳6400两-9000两的各项盈余银外,还有数额固定的养廉银。缴纳办法是每年解交当年的养廉银和上年的各项盈余银,数额一般在两万四五千两左右。道光年间,长芦盐政每年仍然解送上年养廉银17120两,还有盈余银七八千两,均交圆明园银库收贮,如道光五年(1825)正月,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送道光四年养廉银17120两和道光三年盈余银7729.939两,共24849.939两给圆明园银库。

另外,各地盐商每年自愿向圆明园缴纳5000两-7000两不等的当规银,此为清朝陋规之一,并在嘉庆、道光和咸丰时期形成惯例。嘉庆和道光中期以前,山东盐商当规银上缴数额一般在4000两以上,在道光后期和咸丰年间,则减少到4000两以下,甚至1000余两。

前述榷关和盐政之所以乐意向圆明园银库缴纳银子,目的是博得皇帝的好感,然后借助皇权的威力,谋取自己的私利。

第五,罚金、没官和商人与官员捐献。

罚金是将有过失官员的养廉银和俸禄扣下不发;没官即把犯罪官员的家产全部“入官”。这些罚没银两先交给内务府,再由内务府奏请皇帝批准,转交圆明园银库。乾隆五年(1740),康熙朝大学士明珠家的总管安图,被抄没入官,在其宅内刨出白银200万两,官房内刨得白银102315两,其中的40132两,拨给圆明园。乾隆五十三年(1788),两淮盐政征瑞被罚6万两养廉银,上缴圆明园银库。

乾隆十二年到二十五年,乾隆皇帝建造了长春园西洋楼,仿照无锡寄畅园改建了廓然大公,耗费了大量银两,于是,盐商们纷纷捐银助工,如乾隆十二年六月,署理两淮盐政吉庆奏称,两淮盐商程可正等情愿捐银16万两,交圆明园处查收。乾隆二十年(1756),程可正又向圆明园捐银25万两。乾隆二十二年九月,两淮盐商黄源德等向圆明园银库捐银30万两。乾隆二十五年,黄源德等又将10万两银捐给圆明园银库。

同治年间重修圆明园时,曾经发动官员捐献银两,但效果不佳。自同治十二年(1873)十月,内务府奏请皇帝通饬在京王公大臣竭力捐输,备修复圆明园之用度以来,至十三年四月,捐献额度不足30万两。

可见,圆明园经费来源是多元的,并非由国库拨付,它有自己的经费筹措办法。其中榷关和盐政缴纳的盈余银、养廉银和办公银等是主要来源,其次是盐商的捐献和发商生息所得。大致而言,在嘉庆朝以前,圆明园的经费筹措渠道多、数额大,以后则越来越困难,这与清朝的财政状况日益严峻密切相关。

(作者为北京联合大学研究员)

[责任编辑:贾丕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