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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

1月5日,巴彦淖尔市林业执法局对市森林公安移交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制品案作出行政处罚。

在公安机关调查野生动物贩卖案时,得知乌拉特前旗张某从犯罪嫌疑人经营的淘宝网店上购买过山羊角,经司法鉴定后,张某购买的是黄羊角。黄羊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鉴于张某购买时无主观故意,且认错态度积极,故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决定。在此,提醒广大干部群众,切莫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执法局:张磊 谷文平) 

[责任编辑: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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