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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保险政策性农险理赔须知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9年成立的一家全国性保险公司。我公司以“责任 专业 创新”的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为全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做出贡献。根据自治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公司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承办机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承办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城关镇、韭菜庄乡、宏河镇、五良太乡)政策性种植业保险。

一、保险责任

您投保的农作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农作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一)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农作物进行现场勘查后进行初步定损登记;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可连续勘查定损。对于部分受损设恢复生长观察期,待保险农作物收获后进行最终定损。

(二)按照承保旗县前五年保险农作物单位平均产量(以有关部门测定为准)确定标准产量,作为计算损失程度的标准。

(三)按照国家计灾标准起赔,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损失程度在20%以下(含20%)的,旱灾、高温、冻灾、病虫鼠害、泥石流、地震、山体滑坡、野生动物毁损、火灾等损失程度在30%以下(含30%)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款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三、索赔须知

如果您投保的农作物发生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请您及时联系所在村委会,由村委会向我公司及时报案,我公司将为您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责任编辑:赵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