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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有调整

本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慢性病、特殊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呼和浩特市日前对门诊慢特病政策进行了调整。

门诊慢特病分为门诊特病和门诊慢病两类。

门诊特病6种:(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肺动脉高压(5)血友病(6) 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

门诊慢病8种:(1)儿童脑瘫(限12周岁及以下) (2) 结核病规范治疗 (3)布鲁氏菌病(4)重症精神病(5)肝硬化失代偿期(6)截瘫(7)再生障碍性贫血 (8)苯丙酮尿症(限18周岁及以下)

参保患者首次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办理门诊慢特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险凭证;

2.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出具的近期病情诊断证明;

3.明确相关疾病诊断的检验、病理等检查报告单原件,使用靶向药的还需根据药品目录要求提供基因检测报告;

4.病历复印件。

具体要求为:

申报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提供三级定点医院的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移植手术记录病历的复印件);申报小儿脑瘫、结核病及布鲁氏菌病的,可放宽至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卫健委归口管理部门的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申报其他病种的原则上应提供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因未住院直接通过门诊就医确诊的,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任和医保部门主任共同协商,在《备案表》上双方签署同意后,可提供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门诊病历。

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如下:

门诊慢特病统筹支付费用计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年度内,每个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分别设定,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属于大病保险政策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一)门诊特病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支付范围:放疗费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药)、抗肿瘤药品费用(包括西药抗肿瘤药、中成药肿瘤用药、升血细胞药、西药限肿瘤病情适应症的药和中成药限重症患者使用的药)、化疗过程中的相关治疗费用(注射、配药、膀胱灌注、一次性葡萄糖和盐水等)以及与病情有关的检查、化验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支付范围:血液透析费、腹膜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灌流费、透析相关的辅助药品费用、插管造瘘相关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的治疗费实行打包限价,血液透析单次收费价格不超过420元;血液滤过不超过910元;血液灌流(含血透费)不超过1320元。一个年度内,血液透析和血液滤过治疗累计次数不超过160次,其中血液滤过不超过26次,与血液透析合用的血液灌流不超过9次。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支付范围:西药免疫抑制药费用、西药和中成药中治疗本病种的辅助用药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4.肺动脉高压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输液配套的治疗费、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5.血友病

支付范围:凝血因子等凝血药品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6.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

支付范围:药品干扰素费用、输液配套的治疗费、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二)门诊慢病

1.儿童脑瘫(限12周岁及以下)

支付范围:康复性训练治疗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待遇期限结束后需继续治疗的,重新申报办理。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7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2.结核病规范治疗和布鲁氏病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和检查费用,待遇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待遇期限结束后需继续治疗的,须重新办理申报。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3.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截瘫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4.重症精神病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5.苯丙酮尿症(限18周岁及以下)

支付范围:特殊食品费用、专用药品费用 、相关检查和治疗费用

支付标准:不设起付线,按80%支付,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岁以下25000元; 3—6岁(含6岁)20000元; 6—18岁(含18岁)15000元。

(三)同时认定多病种的支付标准

门诊慢特病可同时申报多个病种。同时申报门诊特病的,年度起付标准按400元确定;同时申报门诊慢病的,年度起付标准按400元确定,最高支付限额都按申报病种中的最高标准确定;同时申报门诊特病和门诊慢病的,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以上设置原则分别设定。

(四)异地直接结算的支付标准

已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完成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纳入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1.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其它盟市或在办理长期异地备案的登记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上述所列病种对应的支付标准结算。

2.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治疗确有困难转往自治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外出期间突发急病在自治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上述所列病种对应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开通“双通道”管理的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读取医保凭证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处理,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享受医疗救助且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门诊慢特病人员,在开通门诊特慢病异地直接结算之前,异地备案后发生的符合政策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由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纳入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国家医保异地结算平台在就医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由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支付。

[责任编辑: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