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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公布2021年交通运输行业十大典型案例

异地运营、擅自提价、超限超载……1月27日,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召开了2021年度1月份月度新闻通气会,公布了首府2021年交通运输行业典型案例,旨在以“严厉打击交通运输行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专项行动”“向社会发布曝光典型案例”等专项行动为抓手,集中整治交通运输行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持续维护首府经营合法、秩序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

案例1.董某某驾驶清水河县东清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案

2021年1月12日11时24分,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新城分局执法人员持任务派出单巡查客运出租市场时,在回民区新华西街附属医院发现当事人董某某驾驶蒙AYD201出租车营运。当事人董某某当场只能提供清水河县出租《道路运输证》,营运的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以上事实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清水河县东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驾驶员董某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缴纳罚款的义务,此案已结案归档。

案例2.胡某某驾驶出租车蒙AY3308 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案

2021年1月14日10时,当事人胡某某驾驶出租车蒙AY3308在飞机场营运,被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赛罕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驾驶员没有来得及清洗座套,且车内卫生很差。以上事实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胡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缴纳罚款的义务,此案已结案归档。

案例3.张某某驾驶出租车蒙AY8768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1年1月8日19时,当事人张某某驾驶出租车蒙AY8768在机场营运,被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赛罕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以上事实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张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缴纳罚款的义务,此案已结案归档。

案例4.都某某驾驶出租车蒙AY1878擅自提价案

2021年1月2日9时,当事人都某某驾驶出租车蒙AY1878在飞机场营运,被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赛罕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都某某驾驶出租车蒙AY1878从飞机场拉载乘客到火车东站,正常收费应为20元,实际收费30元,比实际多收10元。当事人擅自提价。以上事实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都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缴纳罚款的义务,此案已结案归档。

案例5.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2021年1月4日4时34分,驾驶员刘某驾驶蒙A81834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国道110线榆林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9%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卸转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案例6.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2021年1月4日4时26分,驾驶员李某驾驶蒙A83376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国道110线榆林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0.4%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卸转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案例7.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2021年1月12日1时51分,驾驶员赵某驾驶蒙KE0223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国道110线榆林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4.8%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卸转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案例8.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2021年1月12日0时21分,驾驶员高某驾驶蒙B85590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省道104线68公里处,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239.18%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转卸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案例9.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2021年1月12日0时39分在省道104线68公里驾驶员段某驾驶蒙B64413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239.69%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转卸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案例10.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2021年1月13日16时3分,省道104线68公里处,驾驶员刘某驾驶蒙KC7191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242.96%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转卸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文/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郝儒冰)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