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出台1号文件:发挥监督职能优化营商环境

1月11日,自治区纪委监委出台1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发挥监督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职能作用,推动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

意见共8条,指出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不负责任、不抓落实问题。加强对政府部门兑现政策、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不守信用、不兑现承诺问题。加强对简政放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拥权自重、滥用职权问题。加强对市场监管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监管不当、执法不公问题。加强对政务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效率不高、作风不良问题。

要严肃查处官商勾结输送利益问题,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决查处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带老板上任”、为不法商人企业充当“保护伞”,以及在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等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国有企业腐败和作风问题,推动形成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严肃查处司法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坚决查处在处置涉企案件中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内外勾结、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枉法裁判、以法谋私等突出问题,重点督促解决涉企案件久拖不立、久审不结、久结不执、任性查封占用案款问题,严肃追究司法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背后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不再层层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刘惠)

[责任编辑:孟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