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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和平受贿案一审宣判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12月25日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12月24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原副会长张和平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和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张和平受贿犯罪所得5552.517084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未随案移送查封、冻结、扣押的财物由查封、冻结、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和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局长,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副书记、区长,中共新城区委书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副会长的职务便利,在调整工作岗位、承揽工程、索要工程款等方面,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个人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31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52.517084万元,其中索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7.863037万元。案发前退还价值人民币787.6833万元的财物。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和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和平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和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