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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恵企 内蒙古公安厅出台“二十六条措施”

12月14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优化营商环境便民惠企二十六条措施》(以下简称“二十六条措施”),最大限度方便群众、企业干事创业。“二十六条措施”将于2021年1月1日在全区全面推行实施。自治区公安厅将适时采取书面与实地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二十六条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每一条措施按时高质量落地生效。“二十六条措施”分别是:

减材料方面提出了8条措施:

办理依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落户,提供本人的书面申请、房屋产权归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即可办理。无需提供物业证明、居委会证明、街道证明、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居住年限证明等。

办理依合法稳定就业条件落户,提供本人的书面申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即可办理。无需提供物业证明、居委会证明、街道证明、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居住年限证明等。

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在大中小城市、建制镇落户,提供本人的书面申请、毕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即可办理。无需提供住所证明、就业证明、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居住年限证明等。

在同一城市、建制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人员申请落户,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提供本人的书面申请、连续居住证明,即可办理。无需提供住所证明、就业证明、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等。

办理父母、子女投靠落户,提供本人的书面申请、关系证明,即可办理。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和住房面积证明。

实行区内跨盟市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办理区内户口迁移人员,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准迁和迁移信息通过网上流转。取消纸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办理落户业务时,对落户地址实际居住(房屋入住)情况的调查,实行“社区民警核查制”,由社区民警调查并及时提供给户籍内勤,无需群众提供居住地址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群众找社区民警签字确认。

推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区通办,对户籍地在我区的内地居民跨地市申请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新车注册登记的,可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办理,无需提交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对持有我区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只需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切实便利群众区内异地购车登记。

减环节方面提出了4条措施:

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在自治区内设立分公司备案不再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企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分公司业务时,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采集信息并推送至公安机关,办事企业不再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材料备案。

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方式将租赁期间的交通违法记录及时告知承租驾驶人,并引导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处理,降低承租驾驶人为处理交通违法记录需要多地奔波产生的经济和时间成本,提高租赁汽车的交通违法记录处理率。

拓宽公安交管12123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违法罚款缴纳渠道,形成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均可缴纳罚款的缴费模式。

推进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共享,具体实施范围为除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以外车型的交强险信息。

减时限方面提出了4条措施:

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工作效率,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时限由20日缩短为15日。

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

推行自招保安备案、保安公司本盟市内跨区域服务备案、保安证补办等业务,在申请人相关材料齐全情况下,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即来即办。

内蒙古自治区区内居民申办出入境证件时限由7个工作日统一调整为5个工作日(不含邮寄时间)。

便民服务方面提出了4条措施:

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非关键核心资料且申请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资料的,当场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许可不设置数量限制。

开通居住证办理“绿色通道”,为我区集中用工企业和急需用证的外来经商人员提供预约上门办证服务。

为急需出国(境)的重症病人提供上门办理出入境证件服务,通过网上(电话)提前预约,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到预约提示后将在24个小时内上门办理。

严格按照法定事由扣留机动车,除涉及刑事案件和需作司法鉴定等法律规定情形需扣留外,对一般违法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不予暂扣。

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提出了6条措施:

加大对经济犯罪防控力度,建立涉企经济犯罪案件绿色通道,依法打击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营造安全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

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建立警企协作制度措施,保护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和动力。

依法严格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对涉企案件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

依法严格区分民营企业经营者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等的界限,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保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完善民营企业诉求和权益维护机制。加强与民营企业的座谈沟通,汲取民营企业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建议。

加大执法办案内部监管,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让民营企业家放心创业、安心经营,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文\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刘晓君 实习生 乔 羽

[责任编辑: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