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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12月4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12月4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1月4日正式印发,12月4日起施行。12月1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据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淑清介绍,《办法》的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指示精神的需要;是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构建综合监管体系的需要;是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

近年来,呼和浩特市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矿产、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整合力度,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也存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尚未完全破除行业壁垒而实现真正的互联互通,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滞后且不够完整等问题,巩固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成果,迫切需要完善法治保障。为进一步强化有关行政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方面的职责,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和行为,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呼和浩特市实际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形成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督管理合力。

《办法》共六章35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及职责、交易范围、交易程序及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交易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部门条线管理的局限性问题,明确了围标串标、规避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的执法主体和处罚依据,为促进呼和浩特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原则;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及规则;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明确交易活动过程的责任追究措施。

《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证交易项目质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对促进呼和浩特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 云艳芳)

[责任编辑:孟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