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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领导干部家属参与矿产开发有“新规”

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1日电(曹桢)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齐家。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不得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参与矿产资源开发。

涉矿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该管理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或者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3年内,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原任职务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

存在违规情形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督促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矿产资源开发;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该领导干部作出处理。

《规定》同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领导干部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行为。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行为作为干部考察考核、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的重要内容,强化日常管理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和审计机关在案件调查、巡视巡察和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有不如实报告、不及时纠正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参与矿产资源开发问题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领导干部每年应当在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上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的情况作出说明。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