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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

(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系统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作出贡献。

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立足主责主业,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积极推行“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督促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全面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

三、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加大对性侵、虐待及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破解取证难、指控难等问题,统一司法尺度,形成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公安机关、卫健、妇联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检察机关积极推进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办案场所建设和使用,避免和减少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在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监督职能。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督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及时回复落实情况。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应当提起公益诉讼。

五、检察机关发现未成年人需要救助的,应当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积极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并重点加强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被害人群体的关爱救助。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或联合司法行政、教育、人社、民政、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基层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身心健康、生活安置、复学就业、法律支持等多元综合救助,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六、检察机关要会同司法、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法治进校园巡讲常态工作机制,立足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采取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中小学和幼儿园设立法治副校长等方式,多渠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七、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队伍建设,努力发现、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家型人才,保持未成年人检察队伍相对稳定,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水平。

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要建立有效的配合衔接机制,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九、共青团、妇联、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协助检察机关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就案件情况、监护教育、成长经历等情况进行沟通,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暴力管教、疏于照顾或者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升监护能力。

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工作,检察机关要联合教育行政部门深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督导检查,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限期整改,加强学校内外部安全管理,共同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严格执行《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自治区教育厅统筹、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实施教职员工准入査询制度,公安机关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信息查询,检察机关做好法律监督,合力预防利用职业便利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十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培育、扶持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多渠道引入社会资金等方式,建设专业的未成年人司法社工组织和队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开展帮教矫治、技能培训等活动,妥善安置非羁押涉罪未成年人。

十三、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十四、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宣传,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促进社会各界支持并监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