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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租车交给无证弟弟驾驶 兄弟俩双双面临处罚

共享汽车是一种方便群众出行的交通工具,但前提必须是有证驾驶。近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新城大队民警在路检路查中查获一起无证驾驶共享汽车案例,当交警询问缘由时,违法行为人称自己虽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可以熟练驾驶。

11月16日15时30分许,新城区交管大队呼和塔拉中队民警在呼和塔拉东街与101省道十字路口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一辆悬挂蒙A牌照的白色越野共享汽车沿呼和塔拉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而来,民警对该车辆进行检查时,驾驶车辆的男子告诉民警走得急忘带驾驶证了,可以查询,并流畅说出身份证号码。当民警使用警务设备查询比对发现,所查的驾驶证照片与本人严重不符,原本淡定的男子神情立刻变得紧张起来,在民警一再追问下,男子朱某某承认,刚才报的是哥哥的身份证号。原来,哥哥租用共享汽车后因为喝了酒,于是托付给朱某某代替还车,而朱某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朱某某还表示自己会开车,只不过没有驾驶证而已。随后民警联系到共享汽车公司负责人,经过核对确认,这辆共享汽车是租用给了朱某某的哥哥,并表示公司有规定没有驾驶证件坚决不能租用。

随后,中队民警依法对车辆进行暂扣,并将朱某某传唤至大队案件办理中心作进一步调查。

新城交警提示: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款、第99条第1款第2项、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呼和浩特晚报记者 朱丽华 通讯员 王永明 李现明)

[责任编辑:孟捷]